为加强校园管理,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,维护良好校园秩序,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1、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南北校区。
2、本办法所称道路指校内道路、广场、校门口等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。
3、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。
4、经常出入学院的车辆(含施工单位、承租商户、业务户的车辆)应持有学院车辆通行证,凭证出入;外来办事车辆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,征得同意,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;进入学院的车辆应服从保卫处管理,保卫处有权对进出校门的车辆进行查询;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,不得进入校园。
5、凡进入校园行使的车辆,应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,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。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/小时,禁止超车,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应主动减速避让,禁止鸣笛。
6、机动车调头、倒车时应注意行人、车辆的安全,不得损坏校内绿地、人行道和公共设施。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,交叉路口、道路转弯处及其它影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。机动车停车时必须关闭电路、拉紧驻车制动器、锁好车门。
7、自行车进出校门口时必须下车推行,不得滑行;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;禁止骑车带人(学领前儿童除外)、酒后骑车、骑车相互追逐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。
8、机动车、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,教学楼、实验中心、学生宿舍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他有碍交通的地点禁止停放机动车、自行车。
9、行人应走人行道(无人行道的路段应靠右行走),主动避让车辆。
10、严禁下列行为:
(1)在校内道路、体育场驾驶车辆。
(2)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(3)购买、使用来路不明的自行车或脏车。
(4)其它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行为。
11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,未经学院同意,不得占用、挖掘校内道路。因施工造成校内道路不能正常通行的,有关部门应事先通报保卫处,并在施工地段设置施工标志,夜间应设置警示灯。
12、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,保护现场、听候处理,不得擅自移动和伪造现场,否则一切后果自负。
13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造成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。
14、违反本办法者,由学院保卫处处理,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